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M-113-聲-4092-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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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黃述 具 保 人 周黃聰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 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黃聰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黃聰宜因受刑人周黃述違反洗錢防 制法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受刑人並釋放之,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周黃述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周黃聰宜繳納現金後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86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民國113年2月16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於113年8月20日下午2時到案接受執行,被告未到案,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嗣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且受刑人、具保人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簡稱高雄地檢署)送達證書(執助案件)、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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