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M-113-聲-4093-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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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孫正浩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正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孫正浩因詐欺案件,經依 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獲釋放,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孫正浩因詐欺案件,經依本院之指定出具保證金 3,000元後,業獲釋放乙情,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參。嗣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地合法傳喚結果,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之事實,此有送達證書、拘票、警員報告書各2份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存卷可憑。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其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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