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M-113-聲-4123-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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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佳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佳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佳勇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惟聲請書附表編號2、6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分別更正、補充如附表編號2、6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擔任同一詐欺集團之車手或收水角色,而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具高度重複性,各罪之獨立性較低,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之犯罪有別,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之情,刑罰效果自應予遞減,俾較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內部性界限,復斟酌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0年9月3日至110年12月8日、受刑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態度、所獲犯罪所得數額,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8所示數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另考量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無意見(詳本院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法院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無再予宣告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8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5日 110年9月10日、110年12月7日、110年12月8日 110年9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398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557、15870號、111年度偵字第6077、7129、751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6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彰化地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8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379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13日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1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彰化地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8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3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83號 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2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0號 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1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74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5日 110年9月24日 110年1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7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61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345、334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9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2月9日 112年4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5日 112年4月14日 112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2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99號 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1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748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24日 110年9月7日 110年9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09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49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1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7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2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22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4日 112年12月29日 113年6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7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2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9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8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45號 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1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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