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M-113-聲-4142-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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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田旭森 具 保 人 凌證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凌證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凌證維因受刑人即被告田旭森( 下稱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2 年3月18日出具現金2萬元保證後,由本院予以釋放(112年刑保工字第74號),嗣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罪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804號判決駁回上訴(恐嚇公眾部分於113年4月25日確定),又被告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941號判決駁回上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於113年7月18日確定)等情,有前揭歷審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堪予認定。 ㈡、聲請人於113年7月16日傳喚被告應於113年8月7日到案執行, 並通知具保人應於上開期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該傳票及通知分別於113年7月22日寄存送達被告住所地、具保人住所地之各該轄區派出所,均已為合法送達,然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命警對被告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且被告非在監在押等情,有卷附新北地檢署送達證書2份、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照片、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記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佐。則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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