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CDM-113-聲-4143-20241119-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徐偉汶 被 告 徐顯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具保人姓名之記載「徐偉汝」均應更 正為「徐偉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具保人姓名之記載「徐偉汝 」,顯係「徐偉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