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M-113-聲-4162-202501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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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淯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3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淯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淯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淯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經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逾期未陳述意見)後,審酌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 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瀚 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08.07 112.03.26 112.06.01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95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2492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49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830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17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833號 判決 日期 112.12.26 113.04.29 113.05.3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830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17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8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1.31 113.06.12 113.07.11 備註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3653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 8676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 10265號 編號1、2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28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11.11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毒偵字第5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107號 判決 日期 113.08.23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10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0.02 備註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32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