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M-113-聲-4172-202411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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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玉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玉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林玉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除附表編號1係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外,其餘均係施用毒品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經分別判處附表所示之刑,均可易科罰金,雖所定之應執行刑逾6個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11/12 113/01/11 112/12/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95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010、1034、173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010、1034、17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2086號 113年度簡字第2661號 113年度簡字第2661號 判決日期 113/01/30 113/07/10 113/07/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2086號 113年度簡字第2661號 113年度簡字第266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6/05 113/08/13 113/08/1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55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40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403號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12/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010、1034、17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661號 判決日期 113/07/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66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8/1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4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