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M-113-聲-4182-202411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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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陳建佑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陳建佑(下稱被告)因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法院裁判確定應到案執行,然被告業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12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被告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25號判決駁回上訴,被告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5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前開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嗣聲請人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新北地檢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存卷可查。又被告現均無在監執行或羈押,其復因另案經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可憑,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