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M-113-聲-4184-202501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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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莊志普 具 保 人 陳昆緯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昆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昆緯因受刑人莊志普詐欺案件,經 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1刑保工字第94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貳萬元,由 具保人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所涉詐欺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39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於民國112年7月18日確定。嗣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111刑保工字第94號)、受刑人及具保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具保人亦未偕同其到案,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