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M-113-聲-4185-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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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國材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李權倫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國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國材因受刑人李權倫所犯詐欺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同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李權倫犯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2萬 元並予繳納後,業經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影本1紙在卷可考。又受刑人經檢察官傳喚應到案執行刑罰時,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檢察官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送達證書影本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2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份等件附卷可憑。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未在任何監所乙節,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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