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DM-113-聲-4201-20250313-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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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柏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2903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欄、「備註」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 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最後事實審、法 院、案號、判決日期」欄、「備註」欄內之記載(如附表所示),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思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欄位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之記載 更正後內容 編號4「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欄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086號、113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41號、112年12月27日 「備註」欄 3.編號4部分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聲請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新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86號/112/12/27」。 (刪除左列編號3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