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DM-113-聲-4209-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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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錫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3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錫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錫善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程錫善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係竊盜罪,侵害法益之性質相同,如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前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刑罰金新臺幣12萬元,暨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比例原則與恤刑目的,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於受刑人於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另記載「欲聲請分期繳納罰金」乙節,因分期繳納之准駁與否,核屬執行檢察官之職權,受刑人宜另向執行檢察官提出此項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 、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受刑人程錫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3千元 罰金新臺幣3千元(1次)、5千元(1次)、1萬元(2次)、2萬元(2次)、3萬元(2次)、5萬元(1次)、6萬元(1次),應執行罰金新台幣12萬元。 犯罪日期 112/10/28 113/01/22~113/06/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276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44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42號 113年度簡字第3545號 判決日期 113/05/17 113/08/0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42號 113年度簡字第35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6/26 113/09/25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61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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