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M-113-聲-4216-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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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慧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慧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慧蘭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數罪併罰中有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者,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蔡慧蘭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0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則經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673號判決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本院已向受刑人函詢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該函 文送達受刑人上揭居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將該函文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已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惟受刑人迄今仍未向本院表示意見。 四、綜上,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 、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蔡慧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10日 編號1-3新北院113聲220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50日(已執畢) 犯罪日期 112/06/05 112/01/19 112/04/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27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277、527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277、52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459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9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96號 判決日期 112/09/21 113/03/06 113/03/0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459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9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9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1/20 113/05/06 113/05/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65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0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06號 編號 4 5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應執行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11/18 112/11/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73、449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73、449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67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673號 判決日期 113/06/27 113/06/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67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67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8/20 113/08/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36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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