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M-113-聲-4240-202412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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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夢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夢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夢寒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法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罪刑有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執行卷第2頁)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字第31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6月13日)以前所犯,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746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45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3年10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10月)。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暨經本院函詢關於本次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讓其有機會早日回歸社會等語(見本院卷宗所附之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解釋意旨,與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自無庸就執行刑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曾夢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14罪) 有期徒刑1年8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犯罪日期 112/02/24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1/12/12~111/12/19 112/02/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70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23號等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6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彰化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31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12/05/11 112/12/11 113/04/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彰化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31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6/13 113/01/10 113/05/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32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2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43號 定應執行行刑為2年6月 定應執行刑為1年5月 受刑人曾夢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9罪)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犯罪日期 112/02/12~112/02/15 112/02/06-112/02/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60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94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16號 判決日期 113/05/21 113/07/1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6/25 113/08/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0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49號 定應執行刑為2年6月 定應執行刑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