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M-113-聲-4247-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47號 聲 請 人 賴坤成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吳益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113年度 金訴字第2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坤成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 居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賴坤成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 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核全案事證,認被告先前 所諭知之羈押原因雖仍然存在,然被告自偵查時起業已羈押數月餘,本案業已審理終結,是以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及比例原則、犯罪情節等綜合各一切情狀後,若命其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本案後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