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M-113-聲-4250-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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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明煌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明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明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各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確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11月22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各項情狀,暨經本院函詢關於本次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宗所附之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周明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1日15時11分許 112年3月10日19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83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8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75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920號 判決日期 112/10/11 113/03/2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75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92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1/22 113/09/26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9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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