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M-113-聲-4255-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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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韋澤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韋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韋澤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罪【惟聲請書 附表編號3之犯罪日期、聲請書附表編號3、4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分別更正、補充如附表編號3、4所載】,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有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擔任同一詐欺集團之車手或把風監督角色,而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具高度重複性,各罪之獨立性較低,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之犯罪有別,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之情,刑罰效果自應予遞減,俾較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內部性界限,復斟酌犯罪時間介於110年9月3日至110年12月29日、受刑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態度、所獲犯罪所得數額,暨受刑人表示對於定應執行刑無意見(詳定刑聲請切結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24日 110年12月23日 110年9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224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517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557、15870號、111年度偵字第6077、7129、75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51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6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01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10日 112年2月14日 112年6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51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12日 112年5月17日 112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撤緩助字第9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55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321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月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29日 110年9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693、912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1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1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22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3年6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1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1日 113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84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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