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M-113-聲-4260-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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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6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莉君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4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65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 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即被告陳莉君妨害名譽案件,業 經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45號諭知有罪,案經上訴,復經臺灣高等 法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以112年度上易字第501號駁回上訴確定 ,且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11月10日以1 12年度聲再字第366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證,是該刑事案件於112年7月18日即告確定。再者,前 述刑事案件之告訴人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則經本院以11 1年度附民字第1650號判決被告部分敗訴,案經上訴,復經臺灣 高等法院於112年11月29日以112年度上簡易字第8號駁回上訴確 定,有該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列印本可證,是該附帶民事案 件於112年11月29日亦告確定。上開案件皆非經判處死刑、無期 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依照前述規定,應於開庭翌日 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內,提出交付法庭錄音之聲請,始 得許可。聲請人遲至113年11月5日始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有本院收狀章戳印文可證,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本件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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