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M-113-聲-4261-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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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陳家忻 具 保 人 陳勁元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勁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勁元因受刑人陳家忻犯詐欺案 件,前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12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且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 保人於民國113年5月2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08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於113年8月7日確定;移送執行時,經聲請人向受刑人位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4樓」之住所傳喚受刑人於113年10月8日上午10時10分到案執行,該執行傳票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由郵務人員作送達通知書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並於9月25日寄存於景安派出所,經10日生合法效力,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聲請人並再囑警至受刑人上開住所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依法通知後,亦未依期督同被告到案;而受刑人現另案通緝中等情,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據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警員回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據上,足認被告業已逃匿,且迄今仍逃匿中,並未到案執行。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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