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DM-113-聲-4272-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許斌松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斌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許斌松(下稱被告)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依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5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1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被告上訴後復撤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傳喚,惟被告未到案執行,嗣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被告,惟拘提無著,且被告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通知函、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