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聲-4273-202412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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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7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高梓涵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字第8889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高梓涵因毒品案件 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受刑人對於該裁定有異議,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固定有明文。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則係指檢 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如檢察官係依確定判決而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 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是否有認定事 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 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 4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確定之裁定,如其內容為關於實體 之事項,而以裁定行之者,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 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 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 行等裁定,均與實體判決具同等效力(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 字第287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 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已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式 予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依 法據以執行。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自不得 任意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確定,並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978號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6月在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執字第8889號、7827號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受刑人於113年8月26日入監服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故上開裁判形式上均合法,且該等裁定及各罪判決均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受刑人自應受上揭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二)至受刑人雖原主張聲明異議之理由後補,然經本院通知後 ,仍逾期未補正,故本院亦無從審酌。參照上開說明,本件檢察官係依法院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並無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聲明異議意旨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依法執行,經核並無指揮違法或不當 之情事,是聲明異議人對於上開檢察官執行指揮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