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M-113-聲-4287-20241227-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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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科汶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件裁定所附之附表。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犯罪日 期」欄關於「112/08/01」之記載,係「不詳時間至112/08/01為警查獲止」之誤寫,且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將原裁定之附表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