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DM-113-聲-4324-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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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軒羽 具 保 人 譚心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 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47號、執字第1139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譚心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譚心瀅因受刑人白軒羽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白軒羽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譚心瀅繳納現金2萬元後,獲得釋放,復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14號、第8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6萬元,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月10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287號判決上訴駁回,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3年8月8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59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對受刑人與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個人資料查詢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檢附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具保人亦未偕同其到案,足認其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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