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M-113-聲-4333-2025010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家溱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法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罪刑有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執行卷第3頁)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81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10月31日)以前所犯,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26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6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3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2月)。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暨經本院詢問後,受刑人就本次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等節(見本院卷宗所附之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解釋意旨,與附表編號2、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自無庸就執行刑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張家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侵占 宣告刑 有其徒刑9月 (共3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共2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1/05/11、111/05/20、111/05/20 110/11/26-110/12/04 110/12/09 112/07/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3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15、48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16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高分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38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68號 113年度簡字第2244號 判決日期 112/10/31 112/11/21 113/06/13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高分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38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68號 113年度簡字第224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0/31 112/12/27 113/07/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7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2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54號 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號1至2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9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