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M-113-聲-4339-202412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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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心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心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心郁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施用毒品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0日 112年11月7日13時5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70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541號 113年度簡字第2481號 判決日期 112/10/04 113/07/1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541號 113年度簡字第248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1/29 113/09/3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1205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0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