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M-113-聲-4374-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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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楊政穎 具 保 人 蔡迦羽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 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蔡迦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迦羽因受刑人即被告楊政穎違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停止羈押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判決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2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受刑人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均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亦未依限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一節,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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