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M-113-聲-4421-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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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2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梁峻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40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梁峻銘(下稱被告)願提供新 臺幣(下同)5萬元的保證金,並一定遵守法院所諭知應遵守的事項,請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提起公 訴,經本院受命法官於當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習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為羈押處分。  ㈡因羈押期限將屆,本院於113年11月7日訊問被告後,於同年 月8日裁定准許被告以5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然而,遲至113年11月18日為止,被告均未能提出保證金,本院乃於同日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限自113年11月23日起延長2月。  ㈢今被告再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之前因為從事詐欺犯 罪,經本院諭知羈押,在法院准許停止羈押之後,又再度從事詐欺集團之工作,足見被告有管道快速加入詐欺集團從事犯罪行為。而被告前經本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後,遲未能提出保證金,足見被告之經濟狀況不佳,其為了快速賺錢而從事犯罪的誘因仍在,如果讓被告停止羈押,被告仍有高度可能為了賺取快錢而再度加入詐欺集團,因此,本院認為被告之羈押理由與必要性均仍存在,有必要繼續羈押。  ㈣況且,被告所涉113年度金訴字第1640號案件已於113年11月2 6日確定,預計將於113年11月28日移送執行,即使本院裁定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也很難有合理行政作業時間可讓被告辦理。  ㈤此外,本件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事由,是被告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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