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M-113-聲-4431-20241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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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美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美霞因竊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參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受刑人林美霞因竊盜等4罪(包括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 5778號、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235號、111年度簡字第5368號、11 2年度易字第684號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 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 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 行刑之意見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就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表中有期徒刑部分則無定應 執行刑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