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M-113-聲-4439-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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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偉倫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偉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偉倫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9月,嗣經法務部於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重新核算假釋,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顏偉倫前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保 字第162號裁定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於112年7月19日假釋出監,並於112年11月26日原假釋期滿。惟受刑人前次假釋後更定刑期,法務部矯正署再經重新審核受刑人上揭應執行之刑期,於113年11月15日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變更為114年6月1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1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06341號函暨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重核假釋,且尚在所餘刑期中,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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