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聲-4441-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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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4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卓利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送達代收人 呂茂榮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4844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卓利彥已坦承本案犯行,且已 羈押數月,被告願積極填補告訴人損失,為此聲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 諭知羈押處分,且該案經本院於同年11月5日以113年度簡字第484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後,業於同年12月18日確定,並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查,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被告之身分,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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