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CDM-113-聲-4449-202411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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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易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易翰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易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2年、2月、2年確定,並為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1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受刑人自110年3月9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玲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