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DM-113-聲-4450-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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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郁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郁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郁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高郁峰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 第6498號、108年度訴字第470號、111年度訴緝字第60號先後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由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9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112年3月13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1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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