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DM-113-聲-4451-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思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思婷(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共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於113年8月21日確定,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執助字第2206號執行,徒刑期間自114年5月4日起至115年4月7日止,然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161號函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漏未計算上開徒刑之執行。嗣該署接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經計算後,將受刑人合計刑期變更為2年8月(最低應執行1年6月20日),且重新審核結果認受刑人已不符合刑法第77條之假釋條件,該署遂廢止受刑人之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161號函及113年11月2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42130號函各1份在卷可考。是受刑人已不符合假釋之條件,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