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CDM-113-聲-4452-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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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HONG THUC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 訴字第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受刑人因上開罪刑,於111年3月9日入監服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且受刑人於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2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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