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M-113-聲-4453-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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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俞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沈俞希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0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受刑人沈俞希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其上訴為無理由,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判決列印本可證,是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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