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M-113-聲-4455-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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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佑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佑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佑誠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9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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