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M-113-聲-4456-202411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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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忠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忠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忠憲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2年5月24日送監執行(入監前已執畢4月),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判處合計有期 徒刑2年確定,於112年5月24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677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