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M-113-聲-4459-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柏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柏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柏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盧柏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30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於112年6月28日確定,於112年9月26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661號函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