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DM-113-聲-4460-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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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詩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詩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詩凱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現 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4年3月24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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