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M-113-聲-4461-202411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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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承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承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承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5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48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受刑人復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聲請書前開誤載部分應予更正),於民國109年3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5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48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在案,嗣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受刑人於109年3月28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18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