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3-聲-4462-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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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永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永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永浩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聲請書 誤載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①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 上訴字第40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6罪)確定;②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9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15罪)、1年1月(共3罪)確定;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④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2罪)、1年1月(共5罪)、1年2月(共3罪)確定,上揭①至④案件由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6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其於109年6月29日入監執行後,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13年11月20日函暨檢附之該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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