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處分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M-113-聲-4468-20241205-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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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6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建蔚 選任辯護人 侯怡帆律師 黃柏榮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 3年度侵訴字第17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 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洪瑄憶律師之記載應予刪 除更正。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聲請人有選任洪瑄憶 律師為辯護人,然卷內並無該律師之委任狀可參,故此部分屬誤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依上開規定刪除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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