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CDM-113-聲-4473-202411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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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龍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犯強盜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志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 度上訴字第16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4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前開二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180號裁定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送監執行後,於113年11月20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1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13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