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CDM-113-聲-4474-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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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玉菁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玉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59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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