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3-聲-4481-202411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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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昶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昶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昶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5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2年6月確定,於112年5月30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