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M-113-聲-4482-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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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鎧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鎧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鎧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12年6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鎧杰因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 度審金訴字第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㈠㈡㈢案件有期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112年6月28日入監執行上開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1月2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0月8日等情(刑後尚須執行罰金易服勞役1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6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記載縮刑日數「32日」、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0月26日」,爰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予以更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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