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CDM-113-聲-4483-202411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雅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雅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詹雅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其於民國110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詹雅琳: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 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5月、3年10月(共2罪)確定,並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其於110年10月1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㈠㈡各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2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屬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已提出上揭之相當事證,且衡以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刑人權益保障及程序效率,本件以書面審查並裁定准許為適當,尚無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6規定行陳述意見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