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CDM-113-聲-4484-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崴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崴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崴宇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0 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 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