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M-113-聲-4485-202411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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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慶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慶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慶麟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另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於民國112年3月1日入監接續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79516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