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M-113-聲-4487-202411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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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純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純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純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聲字第240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又受刑人於112年3月16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384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